另据央视新闻消息,2014年10月,吉林延边州中院对李达球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。法院认定李达球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15年,剥夺政治权利4年,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。
减刑裁定显示,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李达球减刑一案,北京市团河地区检察院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认为,李达球没收个人财产、继续追缴赃款判项尚未履行,建议减刑幅度从严掌握。
《(受权发布)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3号》翟某接受云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安排,以担任云南某公司下属北京某公司财务主管的名义,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,共计人民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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